一、 依據法源:
1、水利法第46條。
2、水利法第47條。
3、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1條。
4、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3條。
5、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審核作業要點 (99年7月30日經授水字第09920208360號令修正規定發布)
二、 辦理事項:
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申請作業。
三、 受理轄區:
1、開發基地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或涉及中央管之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海堤區域或水庫蓄水範圍內或屬重大公共建設之水利建造物且位於基隆市、新北市、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及連江縣範圍內,並符合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者。
2、 業務聯繫窗口:計畫課,電話(03)4712001#311
四、 相關法規及作業流程:
■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審核作業要點 PDF檔(請點選)
■水利建造物流程圖及相關書件申請書 PDF檔(請點選)
五、 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 Q&A(懶人包)(請點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