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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放參觀時間:每星期一、三、五之正常上班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2:00~4:00。

二、開放參觀對象:機關、學校或團體,每場次十人以上、二十人(含)以下;不接受個人申請。

三、預約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代表於預定參觀日二週前填妥參觀申請單(附件一)。

(二)本分署受理申請後一週內回復申請人代表。

(三)申請人代表於參觀日前簽署「參觀注意事項」承諾。

四、導覽流程:原則為「導覽人員簡介展區概況」→「展區參觀」→「影片欣賞」→「局史室參觀」。

五、 參觀注意事項:

(一)參觀人員應遵守本分署相關管理規範及導覽人員指揮,並避免喧嘩及損壞場內相關設備。

(二)室內禁止飲食、吸煙、嚼食檳榔等,私人物品(含垃圾)應攜離。

(三)參觀團體所有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前十分鐘到達約定地點,以利確認人數及行程說明。

(四)參觀人員未遵守本分署相關管理規範或不聽從引導人員指揮與制止,引導人員得調整或終止後續參觀行程。

(五)參觀行程因故須取消時,參觀人員代表應於參訪日前三日電洽本分署接待人員;無故取消行程,限制一年內不受理該團體申請。

(六)其餘未盡事項依現場導覽人員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