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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10年12月2日經水廉字第11011028010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除依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6款例外情形,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因經濟部水利署對本局具有監督關係,故依本法所稱該署公職人員關係人,與本局為補助、交易行為,均需遵循本法規範

三、請各單位於辦理採購、補助案件時,留意參標廠商或申請對象是否為水利署公職人員關係人;如為關係人,請確認其交易、補助是否符合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6款例外得補助、交易情形,並請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關係人身分揭露及公開資訊事宜。

四、另因立法委員屬本法第2條第5款之公職人員,且於本署具監督關係,若當屆立委或其關係人與本局交易、補助,亦須適用本法規範。爰此,水利署彙整本(10)屆立委之關係人名冊,名冊內大專院校、非營利法人團體與本署暨各所屬機關交易、申請補助,亦請依本法第14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