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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捐助項目:水利教育宣導相關活動、水利相關研討會
  2. 申請期間與規定:111年立法院審議經費通過後至活動舉辦7日前及研討會舉辦15日前,最遲不得逾111年12月10日;申請團體(人)須依「經濟部水利署對民間團體辦理水利宣導活動或研討會補()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規定,檢具計畫書及聲明書等資料向水利署提出申請。
  3. 資格條件:

(1)  符合「經濟部水利署對民間團體辦理水利宣導活動或研討會補()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第5點之補捐助對象。

(2)  申請單位須會務運作正常(依據內政部「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需每年召開1次會員大會及至少召開2次理、監事會議)。

  1. 審查方式: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對民間團體辦理水利宣導活動或研討會補()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2. 補捐助金額上限:

1)水利教育宣導相關活動,每案以不超過2萬為原則。

2)水利相關研討會,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半數為原則。

6.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相關預算將依111年度立法院通過之實際經費為準,概估111年度預算金額約200萬元。

7.申請團體(人)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之本署公職人員關係人,請於申請時填寫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