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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3條「社會參與」,及行政院101年12月28日函頒修正「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具體作為中「提升效能透明」之規定辦理。
貳、目標
一、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二、積極提升政府效能。
三、有效遏止貪腐行為。
參、推動策略及作法
一、計畫作為
(一)各機關應成立推動小組,由副首長或幕僚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業務單位主管、資訊、研考、會計、政風人員,研商推動行政透明措施短、中、長期具體作法。
(二)前項作法應提報廉政會報討論並列管執行。
(三)各機關應將行政透明措施納入或融入年度工作計畫項目,落實執行。
二、辦理教育訓練
(一)各機關應將行政透明相關課程納入年度常訓。
(二)前項訓練應要求各級主管、資訊、研考、會計、政風人員取得一定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認證。
(三)各機關得視需要舉辦觀摩活動或安排參訪具實務經驗的機關觀摩其作法。
三、檢視現行作業流程
(一)各機關應進行作業流程透明度檢視,其項目包括:
1、依法應公開之事項是否業已公開?
2、公開的訊息是否完整且正確?
3、非強制公開之事項有無主動公開?
4、民眾是否容易取得並能夠解讀所公開之資訊?
5、是否有助於民眾直接監督政府?
6、其他有無需改進之項目?
(二)前項檢視得結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政風機構之稽核或其他行政檢核之作為辦理。
(三)各機關應定期檢查民眾申請提供資訊之個案,是否依法提供,如拒絕提供,其理由及救濟程序之處理是否適法、適當。
四、建置具體透明化措施
(一)各機關應依據行政流程檢視結果,考量民眾關注程度及現有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狀況,選定優先業務,研提透明化措施,納入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執行。
(二)各機關建置前項透明化措施,以提供民眾直接監督政府施政可及性為首要目的。
(三)各機關建置前項透明化措施,在作法上宜優先結合機關電子化政府的推動及科技運用,於符合相關法令之規範下,適時公布於機關網站。
(四)政府各機關及跨機關重大專案性預算之執行及其效益應列為優先公開事項。
五、提供獎勵制度及成果發表
各機關行政透明化措施年度推動情形應定期提報機關廉政會報或相關會議,並得視推動成效擇優獎勵對外發表
肆、經費
推動本項業務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