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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國家所有,任何人取用地面水、地下水者都需要申請;除符合水利法第42條免為水權登記者外,自河川、水庫或排水引水、鑿井取水皆要申請水權;故溪流水屬地面水,水權登記,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倘若水源流經二縣 (市) 以上或流經二省 (市) 以上,則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