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經濟部水庫淤泥利用處理作業要點」,本分署已於103年3月11日公告「石門水庫沉澱池淤泥公告開放申請使用」。有關申請者資格及需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如下:
一、申請者需符合下列資格:
1. 申請者為經濟部登記有案之公司或機構。
2. 申請數量至少為1,000立方公尺。
二、申請者申請時應依「石門水庫淤泥申請及審查作業注意事項」檢附相關申請文件提出申請,詳網址(http://www.wranb.gov.tw/ct.asp?xItem=6882&ctNode=317&mp=5)。
貳、如台端僅需少量淤泥作為研究之用,可以簡易書面提出申請並說明取用淤泥用途及數量,以茲本分署審核及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