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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門水庫係供應大桃園、部分新北市及部分新竹縣地區民生及農、工業之用水需求,爰基於保護石門水庫水源水質水量及維護水庫周邊之環境清潔,經濟部於96年9月7日經授水字第09620208100號公告修正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公告事項三、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內嚴禁垂釣行為。

二、倘經本分署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二中隊執行人員查獲取締違規垂釣者,將依水利法第93條之3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1~5萬元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