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法源:
1、 水利法第54-3條。
2、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107年6月28日經水字第10704603170號令訂正)
二、 辦理事項:
用水計畫書審查、原則同意及定稿本核定。
三、 受理轄區:
1、 開發基地位於基隆市、新北市、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及連江縣範圍內,計畫日平均用水量小於每日3,000立方公尺,且符合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第二條開發行為者。
2、 業務聯繫窗口:經管課,電話(03)4712001#637、638
四、 審查收費標準:
1、 計畫用水量日平均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且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三萬元。
2、 計畫用水量日平均超過三千立方公尺,且在二萬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六萬元。
3、 計畫用水量日平均超過二萬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4、 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規定提出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自提出當年度起無增加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五、 相關法規及作業流程:
六、 案件查詢:
1、 已核定案件,請進入經濟部水利署用水計畫資訊網站查詢-用水計畫資訊系統(網址連結)
2、 核辦中用水計畫書案件,請進入用水計畫書審查情形(109.03.13每月更新,請點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