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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法源:

1、 水利法第三、四章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四章

3、 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

二、 辦理事項:

地面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取得、展限、變更、駁回等。

三、 受理轄區:

1、 引用磺溪、淡水河(含基隆河、新店溪及大漢溪)、福興溪、新豐溪、鳳山溪、頭前溪、客雅溪、塩港溪、秀姑巒溪、和平溪等水系,且其引用水量任一月份均未達每秒1立方公尺者。

2、 業務聯繫窗口:經管科,電話(03)4712001#632、633、634、636

四、 地下水之水權及臨時用水登記申請,請向取水地點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辦理。

五、 地面水水權及臨時用水登記收費標準:

1、 每一申請案規費合計3,200元,含登記費1,200元、水權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500元及履勘費1,500元。(經濟部於109年10月19日以經水字第10904604860號令修正發布,申請用水標的為農業用水之水權登記案,主管機關得免收前述各項費用。)

2、 申請時連同「申請書件」及「郵政匯票」,逕寄本分署(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佳安路2號)辦理,郵政匯票抬頭請填「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301專戶」。

3、 申請書及應備書件一覽表 PDF(請點選)

六、 相關法規及作業流程可進入經濟部水利署水利法規查詢系統網(請點選)查詢:

水利法

水利法施行細則

溫泉法

溫泉法施行細則

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

七、 案件查詢:

受理中水權案件核辦狀態查詢,請進入經濟部水利署水權資訊網(請點選)查詢。

八、 水權申請登記及管理QA(懶人包)(請點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