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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所執行工程之施工品質、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以達預期執行績效,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督導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成立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由主任工程司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主任工程司室簡任正工程司兼任,督導人員依督導性質組成如下:

(一)施工督導:督導人員(以下簡稱督導委員)由本局業務單位主管及資深工程司兼任(具職業安全衛生證照者應至少佔四分之一),原則一年一任,但得依個案實需由幕僚單位簽核外聘委員擔任。

(二)專案督導:督導人員由本局相關單位派代表組成,含主計室及政風室。工程督導之幕僚單位由品管課擔任。

三、施工督導範圍為發包工作費一千萬元以上之工作,包括工程採購與清淤、水下作業、搶修搶險等勞務性採購;一千萬元以下者得視需要列入。專案督導不限金額,以契約執行困難及有疑義、進度嚴重落後等者為範圍。

四、工程督導頻率及時機:

(一)施工督導:

1、每月定期督導,並視需要增加督導次數。
2、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
3、督導成績不佳者,得增加督導次數。
4、水利署施工督導、經濟部或工程會施工查核前。

(二)專案督導:視個案需要,由品管課簽報召集人核定後辦理。

五、督導重點:

(一)施工督導:

1、審查工程三級品管執行情形,含簡報、文件紀錄及進度執行情形。
2、督導工地現場施工品質、職業安全、環境保護、生態檢核辦理情形等事宜。
3、現場施工品質抽驗,並加強辦理道路級配料、瀝青混凝土、混凝土、鋼筋、土方及其他認有必要項目之抽驗。

(二)專案督導:

1、協助工程執行困難之排除。
2、協助契約權責、相關契約書圖規範與現場實際施工之疑義及其他契約爭議事項之釐清。
3、協助或督促達成工程之政策性目標或列管目標。

六、品管課應於年度開始,就當年度施工督導事項陳報召集人核定如下:

(一)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全局督導委員名單。

(二)依第三點第一項年度施工督導預定表(附錄1)。

七、督導作業程序如下:

(一)成立工程督導小組

1、施工督導:每月初品管課依「年度施工督導預定表」之工程,簽報召集人擇定督導工程,並核派該次督導之領隊及督導委員。
2、專案督導:品管課簽報召集人,指定領隊及指派單位代表參加,包括政風室及主計室。

(二)督導前置作業

1、施工督導:品管課以便簽發送施工督導通知(附錄2)予工程主辦單位及督導委員;主辦單位填寫工程施工執行資料表(附錄3),於督導當日提供督導委員。
2、專案督導:品管課以便簽通知工程主辦單位。

(三)實施督導

1、施工督導:督導委員審閱簡報、工程契約所載各項文件紀錄並赴工程現地瞭解執行情形,記錄優缺點。工程主辦單位相關人員,包括主辦單位、設計監造單位、施工廠商相關人員等,應在場說明及協助。
2、專案督導:依該次專案督導目的,原則以會議方式進行,有必要時再赴現地了解,工程主辦單位相關人員應備妥案情資料說明。

(四)督導後會議

1、施工督導:督導委員說明督導意見,並填寫施工督導意見表(附錄4),工程主辦單位應就督導結果作回應;品管課彙整督導意見於施工督導紀錄(附錄5)。
2、專案督導:督導人員說明督導意見,視需要填寫專案督導意見表(附錄6),品管課以會議紀錄、專案報告或專案督導紀錄(附錄7)方式辦理。

(五)督導紀錄通知

1、施工督導:施工督導紀錄(附錄5)於督導後五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簽報召集人後送工程主辦單位,並限期改善。
2、專案督導:會議紀錄、專案報告或專案督導紀錄(附錄7)依程序簽報召集人後,送工程主辦單位並限期回復辦理情形。

(六)督導意見追蹤管制:

1、施工督導:工程主辦單位要求施工廠商實施缺失矯正與預防措施,填寫施工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附錄8),並檢附佐證資料或照片於期限內報局,經逐項確認簽章後以便簽移品管課。品管課專簽,會該次督導委員審查,經認可後陳報召集人核定,並便簽通知工程主辦單位結案;仍需改善時應持續辦理追蹤,直至結案為止。
2、專案督導:工程主辦單位填寫專案督導意見辦理情形表(附錄9),並檢附佐證資料於期限內以便簽移送品管課;品管課專簽,就該辦理情形表會相關參與督導單位,經認可後陳報召集人核定,便簽通知工程主辦單位結案。

(七)督導成果彙整:品管課於每月初彙整截至前月工程督導統計表(附錄10),提報本局列管會議及水利署備查,包括施工督導、專案督導等;每年一月底前,品管課彙整前年度工程督導成果報告,送本局相關單位參考。

八、前點第六款施工督導不符合事項改善期限之管制規定如下:

(一)立即改善部分,應立即派員處理,於三日內提報改善對策及結果,並不得展延改善期限。

(二)限期改善部分,於改善期限前完成改善並提報改善對策及結果。

(三)不符合事項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時,工程主辦單位應向本小組申請展延,展延改善期限不逾三週為原則。

九、經施工督導結果,廠商有未依圖說施工、工程品質不良、不符合事項未符合規定辦理或逾期未改善完成者,工程主辦單位應依契約罰則規定辦理。

十、獎懲規定:

(一)依施工督導分數相關人員獎懲如下:

1、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工程主辦單位主管嘉獎一次、主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2、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工程主辦人員嘉獎一次。
3、分數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工程主辦人員應提出檢討報告。
4、分數七十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者,工程主辦人員申誡一次。
5、分數未達七十分者,工程主辦單位主管申誡一次、主辦人員申誡二次、協辦人員申誡一次。

(二)施工督導不符合事項逾期未完成改善或專案督導意見回復逾期者,應檢討責任歸屬並對相關人員予以適當懲處。

(三)品管課就年度工程督導成果,包括中央部會施工查核、水利署工程督導及本局施工督導,簽報執行督導相關人員(品管課及督導委員)敘獎,以嘉獎兩次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