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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7月29日水北畫字第10905033130號函頒布

一、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石門大圳無償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小水力機組測試,特訂定本規定。

二、 申請單位應擬具測試計畫,以公函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 依測試計畫送件時間先後順序,由本局(計畫課)初審,如須補件以一次為限(一周內)。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相關單位複審,複審未通過,申請單位再申請須重新送件排序。

四、 石門大圳可申請測試場域限櫻花步道段(打鐵坑溪渡槽至美國路),個別申請長度原則為二十公尺內,測試機組原則上以一部或一組為限,但有特殊需求採個案認定。

五、 測試期程原則為三個月,含機組安裝、測試及拆除復原;有延長期程需要時,最多延長一個月。

六、 申請單位進行安裝測試應遵行之作業規範:

(一) 機組安裝固定不得破壞圳路結構,測試完畢須將環境恢復原狀。
(二) 機組須設計為可隨時離開圳路,測試當天才可將機組放入圳路,測試當天完成測試項目後須將機組吊離圳路。
(三) 為避免機組造成圳路溢流,櫻花步道段之水位控制點為打鐵坑溪渡槽下游端,機組下水後,打鐵坑溪渡槽下游端水位距離渡槽頂板下緣至少十公分,如出水高不足,應停止測試,待供水流量較低時再進行。
(四) 測試單位應做好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確保工作人員安全,測試期間確保測試圳路暢通,並維持環境整潔。

七、 測試計畫書內容包括如下:

(一) 計畫目的。
(二) 測試地點及機組安裝方式。
(三) 測試人員組織及分工。
(四) 計畫期程(含安裝、測試及拆除)。
(五) 測試項目、方法及預期成果。
(六) 圳路維持計畫與職業安全措施。
(七) 交通維持計畫(如有封路之需求)。

八、 測試計畫經審核通過後,申請單位與本局簽訂「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契約」,並依據契約與測試計畫使用圳路。

九、 申請單位違反測試計畫或作業規範時,本局得逕行終止契約,並要求即刻離場;後續如有本局為恢復現狀之費用支出,申請單位並應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