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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 及員工因公涉訟案件之法律諮詢,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員工因公涉訟法律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受理之國家賠償請求事件及機關求償權之調查、審議事
項。
(二)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金額之協議事項。
(三)本局員工因公涉訟案件法律諮詢。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局長指派主任工程司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士聘 (派)兼之:

(一) 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二) 具法制專長之學者或專家,三人。
(三) 本局資產課,一人。
上項委員中具法制專長者之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機關代表及本局局內派兼之委員,因其職務異動致不宜續任本小組委員者,應依前項規定補聘(派)之。

五、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及本局局內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同機關人員代理出席,並參與表決。

六、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主席職務者,除由副召集人代理其主席職務外,得依前點規定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並由其代理人代行主席職務。

七、本小組視個案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除依第二點第三款規定召開會議者外,會議時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由業務相關課室(中心)受理並研擬提案,送計畫課辦理幕僚作業,彙整製作議案,提本小組審議。

十、賠償金額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事件,應函報水利署核議。

十一、本局員工因公涉訟案件之法律諮詢,由涉案課室(中心)研擬報告,送本小組審議。

十二、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各業務單位於相關經費項下簽辦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