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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0月7日北水石第1050904707號簽核定

 

 

第一條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各公、民營機關及團體宣導自然生態、促進地方發展及推廣正當休閒活動,提供石門水庫園區(以下簡稱本區)室外大型場地予各機關團體申請使用,並有效管理於本區舉辦之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申請對象為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法人、團體。

第三條 使用範圍:石門水庫園區觀光遊憩地點(不含水庫安全管制範圍及石門發電廠)。

第四條 申請程序:於活動使用前21日函文檢具申請表(如附一)、切結書(如附件二)及活動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場地使用時間相同者,以先提出書面申請之單位為優先。

第五條 前條活動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活動內容:
(一) 活動目的。
(二) 主、協辦單位。
(三) 進場與撤場時間。
(四) 活動種類、方式、設施及流程。
(五) 使用範圍,包含活動計畫範圍圖、活動所用舞台或攤棚之規模圖說。
(六) 預定參加人數、活動收費方式及活動效益。
(七) 人車入園方式及活動之識別證。
二、 交通維持計畫及示意圖:
(一) 活動實施計畫概要。
(二) 活動管制方式。
(三) 交通衝擊評估。
(四) 交通衝擊減輕方案。
(五) 周邊停車場配置。
(六) 大眾運輸系統之協調。
(七) 交通疏導計畫宣導措施。
(八) 緊急狀況之疏散計畫。
(九) 附圖及附表其內容包括:
1. 活動範圍圖。
2. 交通維持人力配置圖。
3. 周邊停車規畫圖,包含標註停車位數量。
4. 車流動線導引圖。
5. 接駁公車行駛路線圖。
6. 交通管制時程一覽表。
7. 活動區域周邊現場照片,包含週邊道路現況說明。
三、 安全計畫:
(一) 公共意外保險之投保規劃。
(二) 緊急醫療救護措施,包含緊急救護系統表、救護人員配置及緊急通報人員名冊。
(三) 活動電力自備使用方式及規劃。
(四) 其他安全管理相關規劃。
四、 環境維護及善後復原計畫,包含活動中及撤場後,既有設施復原計畫(3小時內復原)及環境清潔維護計畫,如:人力、流動廁所、垃圾箱等相關事宜。
五、 已取得相關機關(單位)同意協助事項:包含警力支援、交通維護、醫療支援、垃圾清運、環境清潔維護及安全秩序維護等事項。
六、 活動訊息及交管宣導告示牌,活動5日前設置於本區各收費口及壩頂環翠樓前方。
申請書或活動計畫書,經本局審查後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
或補正二次後仍不符規定者,則不予受理。

第六條 園區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
一、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入園人數 金額(單位:新台幣)
1001-1500人 20,000元
1501-2000人 30,000元
2001-2500人 40,000元
2501-3000人 50,000元
3001-3500人 60,000元
3501-4000人 70,000元
4001-4500人 80,000元
4501-5000人 90,000元
5001-5500人 100,000元
5501-6000人 110,000元
6001-6500人 120,000元
6501-7000人 130,000元
7001-7500人 140,000元
7501-8000人 150,000元
8001人以上 160,000元


說明
1.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
2.按日收取費用。
3.使用時間逾下午5時者加收2成場地使用費。
4.1000人以下依現行車輛入園收費規定辦理。

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活動經申請核可,得酌予減收或免收費。
三、繳納方式:於經核准後,申請單位應於七日內至本局繳費或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請自行吸收):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北水局412專戶,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015-056-06031-3帳號。

第七條 其他規定事項:
一、營利性質之活動不受理申請。
二、本區屬開放空間為免影響區內住戶、業者及民眾遊憩品質,1 萬人以上之活動不受理申請。
三、申請單位不得再轉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
四、使用場地前須先行與本區管理單位進行會勘,並依本區管理單位指示進場佈置;活動時間請配合本區開放時間,如逾開放時間請先與管理單位協調入園方式。
五、活動主辦單位及參加活動人員應接受本區管理單位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二大隊第一中隊之指導,並遵守本區相關管理規定。
六、活動主辦單位應做好相關管制措施,確保水庫水質及安全不受影響。
七、活動如需設置攤位,應以健康蔬食、農產品及輕食為主,避免產生油煙及明火。
八、主辦單位應負責場地之安全與環境清潔維護,活動結束立即將垃圾運離園區並恢復場地原狀。
九、活動進行期間應不妨礙本區內其他遊客之活動及安全。
十、活動主辦單位之器材、設備及人員安全應妥善規劃並負完全責任。
十一、場地使用期間本區內之設備財產因活動而致損壞或遺失,主辦單位應負復原責任,並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復原完成。
十二、管制區及水域範圍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擅入。

第八條 申請單位使用本區舉辦活動有違反申請書、活動計畫書或法令規定 者,則本局廢止許可,並停止使用。

第九條 本要點經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