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局水北祕字第09450024030號函頒佈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水北祕字第0951100102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水北祕字第096500539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水北祕字第0975004899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水北秘字第10253024730號函修正發布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一、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局宿舍之管理,發揮宿舍之功能,特依據行政院頒布之宿舍管理手冊規定並衡酌本局實際情形訂定本要點。

二、 本局宿舍借用及管理種類如下:

(一) 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 多房間職務宿舍

三、 本局編制內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一) 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已借用者,應於辦妥購置(建)住宅或貸款後3個月內騰空,並交還秘書室依規定處理。

(二) 配偶或單身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已在本局或其他機關(構)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四、 申請借用宿舍資格:

(一) 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本局編制內人員本人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居住者借用之宿舍。

(二) 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本局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但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者,在本局任職達1年以上者,亦得借用之。

五、 多房間職務宿舍種類及借用層級區分:

(一) 甲種多房間職務宿舍:簡任人員。

(二) 乙A及乙B多房間職務宿舍:薦任人員。

(三) 丙A及丙B多房間職務宿舍:委任人員。

(四) 技甲及技乙多房間職務宿舍:技工、駕駛、工友。

(五) 乙A及乙B多房間職務宿舍如無薦任人員申請借住時,委任人員得敘明理由簽奉局長核定後配借;丙A及丙B多房間職務宿舍如無委任人員申請借住時,技工、駕駛、工友得敘明理由簽奉局長核定後配借。

六、 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申請登記先後順序配借,配借之多房間職務宿舍放棄者,如再申請借住,應再重新申請及依序登記。

七、 單房間職務宿舍種類及借用層級區分:

(一) 一般單房間職務宿舍(建成路2-1號):因職務上需要,且住家距離任所30公里以上,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二) 主管單房間職務宿舍:主管因職務上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八、 單房間職務宿舍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本局依宿舍修繕基準,予以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九、 申請借用宿舍程序:

(一) 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1、 填妥借用宿舍申請單送秘書室填具審核意見,奉局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登記候借。

2、 檢附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

(二) 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1、 填妥借用宿舍申請表送秘書室填具審核意見,奉局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借用。

2、 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十、 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事項:

(一) 借住人提出申請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秘書室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並依職務等級扣回房屋津貼,收取宿舍管理費,且於一個月內遷入居住,進住後二週內將戶籍遷入,並將戶籍謄本送秘書室登載。

(二) 借住人應辦理借用契約並配合辦理公證手續,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三) 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本局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應在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四) 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1、 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2、 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3、 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4、 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五) 使用水電、瓦斯及清潔等費用由借住人負擔。繳還宿舍時應先行繳清水電、瓦斯、清潔及電話等費用,並依第十點第三項規定期限交還宿舍。

十一、 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事項:

(一) 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本局期間為限,倘若因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應在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對房屋之使用關係當然終止,屆時該員應於離職日起一個月內遷離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二) 奉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者,應扣回房租津貼,收取宿舍管理費,但因業務需要,經局長核准居住者得免扣回房租津貼。

(三) 宿舍借用人不得私自調換,如必須調換者,須報請核准。

(四) 依本局業務需要,下列7間為主管單房間職務宿舍,俾供主管借住。

1、 佳安東路5號

2、 佳安東路19號。

3、 佳安東路2號。

4、 佳安東路13號。

5、 佳安東路11號。

6、 佳安東路3號。

7、 佳安東路1號。

(五) 主管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借用人以使用單一房間為原則,並按本要點第十一點第四項所列順序借住。

(六) 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者,借住人應辦理借用契約並配合辦理公證手續,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七) 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者,水費、電費、電話費及瓦斯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十二、 多房間職務宿舍應遵守事項:

(一) 宿舍鄰居應發揮和睦相處、守望相助之精神,遇可疑人員或事務,速通知保安警察總隊第五隊協助處理。

(二) 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三) 禁止將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存放宿舍,以維公共安全。

(四) 節約用水、用電,對炊煮用火應謹慎小心,以防火災,如因疏忽肇致意外事件發生,當事人應負刑事及賠償責任。

十三、 單房間職務宿舍應遵守事項:

(一) 除衛生紙外,請勿將硬紙、棉花、紗布拋入便池,以免水管阻塞。

(二) 宿舍內禁止留宿外賓及引導異性進入寢室。

(三) 宿舍內不得存放易燃等其他危險物品。

(四) 禁止在宿舍內賭博、酗酒、打鬥、滋事。

(五) 不得高聲喧嘩、擾亂宿舍安寧。

(六) 使用音響以個人清晰為限,深夜時應即調整音量或關閉,以免妨礙他人安寧。

(七) 凡將公用電話機、電視或其他任何公物損壞者,照價賠償。

十四、 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十五、 宿舍及設備使用情形,應由秘書室會同相關業務單位實施檢查,宿舍借用人不得拒絕。宿舍借用人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由秘書室簽報局長依規定處理,借用人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應予議處。

十六、 為明確執行宿舍修繕維護工作,本局另訂定「宿舍修繕基準」(如附件)據以規範實施。

十七、 借用人因需求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各項設施,於遷出借用宿舍未於規定期限一併自行遷移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局或承接之借用人補償。

十八、 本借用管理要點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依行政院頒「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