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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經濟部水利署96年5月30日經水秘字第09653072330號函核訂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水北祕字第09650053970號函頒佈

102年7月22日水北秘字第10253047930號函修正

 

一、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明確執行宿舍修繕維護工作,特訂定本基準。

二、 職務宿舍除因天然災害及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之房屋傾倒、龜裂等,由秘書室專案統籌辦理檢修外,其餘修繕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多房間職務宿舍:

1、 新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獲准借用後,由秘書室派員會同借用人檢查,簽奉核准後修繕。修繕額度最高以伍萬元為限,就本局原有建物(登記有案之原始資料為準)修繕,以整齊、清潔、能正常使用為原則,其修繕範圍如下:

(1) 土木部份:屋頂、地板及牆壁漏水、滲水;結構受損影響居住安全。

(2) 水電部份:臉盆、水龍頭、馬桶、水箱、浴缸龜裂漏水;冷熱水管破裂漏水、排水管阻塞、室內配電盤內開關、電燈(含燈泡、燈管)故障。

(3) 門窗及其他部份:房屋四周及房間木門窗、紗門窗、天花板、衣櫃內部及門片腐朽損壞、門鎖損壞及其他(如廚房及浴室壁磚地磚修補等)。新借用宿舍得另申請牆面粉刷補助,額度以壹仟肆佰元為限。同一宿舍於辦理借用修繕後,新借用人奉准借用日期距本局前次借用修繕完成日未逾1年者,該宿舍不再檢修。宿舍牆面粉刷補助亦同。

2、 借用期間:

(1) 宿舍於借用居住期間除原有建物(登記有案之原始資料為準)之主體結構、擋風板、屋簷板、天溝損壞及屋頂滲漏等可專案簽請秘書室檢修外,其餘均由借用人負責修繕、維護保養。

(2) 借用人為辦理宿舍一般修繕、維護保養之需要,每年得檢據申請宿舍修繕補助,額度以貳仟元為限。

(3) 各項於新借用時已修繕設施,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保管,有損櫰情形由借用人自行修繕。

(二) 單房間職務宿舍:

1、 主管單房間職務宿舍:

(1) 新借用:主管單房間職務宿舍於獲准借用後,由秘書室派員會同借用人檢查,簽奉核准後修繕。除牆面粉刷由本局負責辦理外,其修繕額度及範圍同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規定。
同一宿舍於辦理借用修繕後,新借用人奉准借用日期距本局前次借用修繕完成日未逾1年者,該宿舍不再檢修。

(2) 借用期間:除本局原提供之簡易傢俱、設備損壞得予修繕外,其餘均由借用人負責修繕。

2、 一般單房間職務宿舍:除本局原提供之簡易傢俱、設備損壞得予修繕外,其餘均由借用人負責修繕。

(三) 眷屬宿舍(72.4.29事務管理規則修訂前配住之宿舍):

1、 眷屬宿舍修繕範圍以原有建物(登記有案之原始資料為準)之建物樑、柱及承重牆等主要結構系統及擋風板、屋簷板、天溝損壞為主,其餘均由配住人員負責維護、保養,並對所生損害(含善意第三人)負賠償責任,如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時,配住人應配合搬遷。

2、 眷屬宿舍配住人為辦理宿舍一般修繕、維護保養之需要,每年得申請宿舍修繕補助,額度最高以壹仟元為限。

三、 除一般單房間職務宿舍於新借用時得提供(床、桌椅、衣櫥、百葉窗)簡易之傢俱,多房間職務宿舍不提供任何設備及傢俱。

四、 宿舍借用人應維護事項:

(一) 宿舍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設施應善盡管理之責,如因借用人使用不當致損壞時應負責修復,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二) 宿舍借用人不得搭蓋違建、改變內部隔間,如因其他人為因素導致漏水情事,應自行負擔修繕費用。

(三) 除宿舍公共區域之整潔維護及新借用首次宿舍草皮、圍籬修剪工作由秘書室負責外,其餘維護、搬遷、清理工作,應由宿舍借用人自行負責。

(四) 宿舍植栽樹木不得任意移植、砍除;若為配合景觀及庭園規劃,需移植至借住範圍外應先申請同意,且不得移至本局權屬土地或許可地點以外地區;樹木移植、修剪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五、 宿舍借住人於辦理遷出前,由秘書室派員進行勘查點交,勘查結果如係人為損壞部份,應由借住人依借用契約規定負責恢復原狀或負擔損壞賠償責任,始得辦理遷出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