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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1年06月20日修訂

 

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設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水(災)情蒐集通報:蒐集轄管水庫及在建工程水文與各類災害資訊,充份掌控其情勢與相關戒備狀況,並適時通報相關機關(構)。
(二)應變處理:指揮轄管水庫及在建工程災害之搶險、搶修、水源調配與其他災害應變措施等事宜。
(三)協助支援:聯繫協調相關機關(構),並提供協助與請求支援。
(四)執行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三、本小組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及主任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幕僚工作採分組方式輪班作業,由業務權責及相關單位指派適當人員辦理。
本小組防汛應變之開設、通報及解除幕僚作業由計畫課辦理,枯旱應變由經管課辦理,地震災害暨人為破壞應變由養護課辦理,原水汙染及集水區崩塌事件應變由保育課辦理,其餘視災害性質由局長指定主政單位辦理。

四、本小組防汛應變開設與撤除時機:
(一)三級開設:
1.上級指示或本局認為有必要時。
2.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且本局轄管水庫集水區位於警戒區域內(累計24小時延時雨量達200毫米以上,或3小時累積雨量達100毫米以上)時,於發布後2小時內成立。
3.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且宜蘭、新竹以北沿海位於警戒區域內時,於發布後2小時內成立。
(二)二級開設:
1.上級指示或本局認為有必要時。
2.中央氣象局發布大豪雨特報且本局轄管水庫集水區位於警戒區域內(累計24小時延時雨量達350毫米以上)時,於發布後2小時內成立。
3.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宜蘭、新竹以北陸地位於警戒區域內時,於發布後2小時內成立。
(三)一級開設:
1.上級指示或本局認為有必要時。
2.中央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本局轄管水庫集水區位於警戒區域內(累計24小時延時雨量達500毫米以上)時,於發布後2小時內成立。
3.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局主要水庫位於警戒區域內達12小時仍未解除時。
(四)撤除時機:
1.依中央氣象局最新消息及山區降雨量分析,視實際緩和狀況降低開設等級。
2.本局轄管水庫集水區解除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時撤除。

五、本小組枯旱應變開設與撤除時機:
(一)開設時機:
1.上級指示或本局認為有必要時。
2.當轄區有一供水區水情燈號為綠燈以上時。
(二)撤除時機:水情明顯改善後撤除。

六、本小組防汛應變作業區為石門水庫依山閣二樓會議室,寶管中心人員於寶管中心控制室值勤,工務課在建工程有設常駐工務所者以工務所為應變作業點,品管課配合進駐淡水河水情中心及桃園市政府。
防汛應變期間管理中心負責水庫操作、經管課負責供水資訊掌握、保育課負責濁度監測、養護課負責水庫安全監測、工務課負責工區狀況掌握、秘書室負責執勤人員供餐與車輛調度。

七、本小組枯旱應變以開會方式邀集有關機關(構)參加,於水情燈號有黃燈警戒之虞時應邀公共給水供水區之縣市政府參加。

八、本小組其他災害應變無固定作業區,得視需要於鄰近災區成立前進指揮所,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逕為進駐指揮。

九、本小組開設及撤除應經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同意。
本局發言人於防汛一級開設或成立前進指揮所時,應全程待命進駐。

十、本局各類災害應變作業程序及其他未盡事宜規範於作業手冊,並於每年度防汛期開始前檢視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