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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094年07月01日北水石字第094500485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北水石字第10110010020號函修正(自102年01月01日起實施)

 

 

一、 為有效管理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稱本局)石門水庫公有船艇(以下簡稱公艇)、維護航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及節約用油,依小船管理規則及參照事務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公艇之用途如後:
(一) 水質採樣及濁度監測。
(二) 淤積測量及蓄水範圍內設施及邊坡檢查。
(三) 蓄水範圍周邊工程研究、調查、規劃、測設、監造及督辦。
(四) 水庫周邊區域土地勘測及測量。
(五) 放流魚苗。
(六) 水域巡查及取締違規案件。
(七) 直屬機關長官視察水域及水庫工程。
(八) 地方及中央民意代表參訪水域及水庫工程。
(九) 接待國際友人參訪。
(十) 其他政府機關單位參訪水庫工程。
(十一) 水資源教育或環境教育課程。
(十二) 社會福利團體參訪。
(十三) 水域急難救助。
(十四) 其他水域管理事項。

三、 前條各項用途如屬招商採購者,不得使用本局公艇,須由承辦機關(或承攬廠商)以租用民艇或申請使用工作船方式辦理。

四、 派遣公艇須由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陳核派船單(如附件一)後送管理單位調度。如二單位以上同時用船而時間地點相近者以併船方式派船。公艇行駛地點以派船單所填地點為限,如乘船人變更行程,應補填派船單。

五、 公艇嚴禁超載,乘客應著救生衣。於上下船舶或航行時,應聽從船舶駕駛指揮以確保安全。

六、 公艇之油耗標準,應由管理單位會同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等單位依船舶一般正常狀況實地勘測訂定。另應視機件維修及使用時數每年統計彙整,原則每年重新勘訂一次。

七、 船舶駕駛應逐月造具各船舶每月油耗統計表(如附件二) 一式二份送秘書室結報。

八、 船舶駕駛應善盡保養維護責任,每日應依保養手冊自行檢查公艇,使保持良好狀況,如有機件故障,應立即回報管理單位辦理檢修,以達到保障船行安全、增加船行效率、節省油料及配件消耗、減少機件故障發生、延長船舶使用壽命,保養及檢修應填寫維護紀錄(如附件三)備查。

九、 公艇於出勤返航後船舶駕駛應立即清潔公艇,並將各項配備如救生衣等歸位、鑰匙交回辦公室保管。出勤航程中如遇特殊狀況應立即回報,並將出勤情形紀錄登載於派船單內備查。

十、 船舶駕駛離職時,應將經管之船隻、鑰匙、小船執照及所管資料、工具等公物,點交歸還。

十一、 颱風來襲時,船舶駕駛應善盡保管責任,作好防颱整備措施,並依天氣狀況,將船隻停靠於安全地點,以避免損壞。